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税总函〔2019〕266号印发)的授权,在石家庄市税务系统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总局确定的试点范围,我市对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随军家属身份证明两项税务证明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具体内容见《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清单》(附件1)。税务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向申请人提供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试点时间为2019年9月至11月,办理流程详见《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办税指南》(附件3)。
二、适用条件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为D级的;
(二)曾经适用告知承诺被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或按照规定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
特此通告。
附件:
1.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清单
2.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办税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