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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河北所属地市石家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政函〔2011〕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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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我市主城区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做适当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重新划分如下:

一级地段:二环路以内的地域;

二级地段: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的市区地域;

三级地段:三环路以外的市区地域(包括矿区范围内的地域)。

二、调整地段等级后,其相适用的税额标准仍按原来税额标准执行。即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一级地段15元,二级地段9元,三级地段5元。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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