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健全新形势下我市稽查运行机制,保障稽查机构顺利运转,确保稽查执法更加规范有序、管理更加集约高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稽查机构运转若干问题的通知》(冀税发〔2019〕23号)文件规定,现将稽查改革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工作关系,压实工作责任
市局稽查局和跨区域稽查局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压实业务管理和案件查处的工作责任,一体化开展各项稽查工作。
(一)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集中领导,落实稽查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集中统筹稽查系统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效融合,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明确职能定位。市局稽查局是本级税务局稽查业务的管理部门和对外执法部门。市局稽查局对跨区域稽查局进行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负责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跨区域稽查局在稽查业务上执行市局稽查局部署的工作任务,负责辖区涉税案件的查处。
(三)严格工作考评。稽查工作考评实行质效评价和绩效考评双轨制,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多维度评价体系。质效评价突出对重点稽查工作、专项稽查任务、工作标准等工作事项的评价;绩效考评体现对稽查总体工作的评价,主要依据为质效评价结果。
市局稽查局对跨区域稽查局进行质效评价和绩效考评。市局稽查局对省局稽查局确定的考评指标,应结合全市稽查工作实际,分解至跨区域稽查局,各项指标应纳入市局绩效指标体系,避免随意性和无序性。市局稽查局应建立县(市、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局”)对跨区域稽查局的整体评价制度,按时间节点收集县局对跨区域稽查局的整体评价,评价结果纳入跨区域稽查局绩效成绩。
市局稽查局和跨区域稽查局同时对县局配合税务稽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整体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县局绩效成绩。
(四)规范机构设置。按照税总发〔2019〕1号和冀税发〔2019〕23号及市局“三定”方案要求,统一规范市局稽查局和跨区域稽查局内设机构设置。市局稽查局设置11个股室:综合股、政工股、财务股、举报中心、选案分析股、检查一股、检查二股、检查三股、检查四股、法制审理股、案件执行股。跨区域稽查局设置8个股室:综合行政股、综合业务股、检查一股、检查二股、检查三股、检查四股、法制审理股、案件执行股。
(五)强化归口管理。市局稽查局负责本地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主要包括:加强制度建设、制订工作计划、统筹案源管理、负责重点案件审理、实施质效管理、强化内部控制以及开展稽查业务培训等。
二、加强业务统筹,集约稽查办案
在稽查各个执法环节加强业务统筹,确保稽查工作上下贯通、指挥高效、调度灵活、作战有力。
(六)做好案源管理统筹。市局稽查局统筹全市稽查案源管理。集中接收上级机关督办、交办、安排案源;集中选取涉嫌偷逃抗骗和发票违法等严重涉税违法案源;集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选案;集中接收市级内外部单位和部门转办、推送等其他各类案源。
跨区域稽查局接收市局稽查局发送案源并安排检查;受理外地委托协查案源;受理所辖各县(市、区)税务局移送和所辖区域其他单位移交的各类案源。所受理案源需要立案检查的,应提前报市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域稽查局在综合业务股设立案源管理岗,负责经市局稽查局备案及推送案源的登记及处理。
(七)加强案件检查组织。市局稽查局负责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在系统范围内调配检查人员组成项目组,指定项目负责单位和责任人组织查处;总局、省局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企业由市局稽查局直接检查,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企业由市局稽查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本局检查或推送跨区域稽查局检查;总局、省局各类督办案件,由市局稽查局直接检查。跨区域稽查局根据市局稽查局分配等案源信息开展案件查处或参与案件联合查处工作。
(八)实施案件分类审理。跨区域稽查局检查的案件,实施分类审理制度。一般案件由跨区域稽查局负责审理;重点案件由市局稽查局负责审理;跨区域稽查局将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先行审理并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形成集体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审理纪要》、《案件提请书》连同案卷证据资料一并提请市稽查局审理。市稽查局安排审理人员对案卷及文书进行书面复核。经审理证据、程序有瑕疵的,退回补正;符合标准的,提请市稽查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重点案件经审理后达到市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由市稽查局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跨区域稽查局按照稽查案件的最终审理意见,分别出具决定性文书等执法文书。
跨区域稽查局检查的重点案件包括:
1.稽查报告拟处理意见中应追缴的税费额700万元以上案件;
2.稽查报告拟处理意见中应处罚款额350万元以上案件;
3.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4.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5.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6.其他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提请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九)强化案件查处执行。按照“谁检查、谁执行”的原则,市局稽查局和跨区域稽查局分别负责相关案件的执行工作,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跨区域稽查局对于需纳入税收“黑名单”和联合惩戒范围的案件信息,及时上报市局稽查局处理。
三、优化工作衔接,规范业务运转
加强县(市、区)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县局稽查局”)撤销后的稽查工作衔接,做好相关业务事项的承接、处理及协助工作,规范稽查业务运转。
(十)做好未结案件的交接后续处理。市局稽查局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统筹管理全市未结案件交接工作。本办法所称未结案件,是指未执行完毕稽查案件。未结案件原则上由承接各县(市、区)税务局稽查职能的跨区域稽查局接收并完成后续处理。各县(市、区)税务局对未结案件应全部登记列表,交接表格上应包含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立案时间、案件状态、未结原因、卷宗页数。同时,应逐户制作《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并保证案卷中立案、检查等环节必要执法文书资料的完整。经市局领导批准,在市局指定的监交人监督下,双方核实无误后进行案件交接。
跨区域稽查局应按规定进行未结案件的后续处理,必要情况下可以商调原办案人员等方式继续办理,原检查单位应予配合。跨区域稽查局有根据认为未结案件的原处理意见不当的,可以按现有职责权限启动重新审理程序。
县局稽查局撤销前已经结案的案卷资料,应由原检查人员负责归档并移交县局档案管理部门。
(十一)规范案件协查工作。市局稽查局根据协查工作职责配置情况,合理设置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节点。对不需要立案检查和收到已证实虚开证明单,但走逃失联企业的协查事项交由县局实施,并对实施结果进行跟踪管理。
市局稽查局负责全市协查案件管理和考核,统筹全市协查案件实施工作,避免跨区域稽查局协查案源任务畸轻畸重,影响协查任务按时完成;同时承接总局、省局指定的直接查办案件、外省来人协查案件调查取证及结果反馈。
跨区域稽查局负责承办协查案件的立案、检查、取证、结果回复,并承接市局稽查局交办的来人、来函案件,根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对协查要素逐项进行调查取证,涉及征管基础信息以及其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征管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可以向县局对接部门提出要求。
县局对接部门根据市局稽查局或跨区域稽查局提出的取证要求,在相关文件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资料或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入户检查的,对接部门负责联系相关涉案企业。
(十二)加强跨区域稽查局与辖区内税务局查管互动。县局稽查局撤销后,对接稽查工作的部门放在第二税务分局(所),指定一名副分局(所)长专门负责稽查工作,主管第二税务分局(所)的局长为分管稽查局长。赋予所辖范围内“金三”等各项税务信息系统权限,负责对接区域范围内纳税人联系、数据提取、资料取证、案件协查、实地调查、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履行县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未设置第二税务分局(所)的县局,应研究确定承接上述职责的部门,明确责任人员,报送市局稽查局及跨区域稽查局备案。
跨区域稽查局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中,将发现的征管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辖区税务局。
(十三)规范税收违法检举管理。为便于纳税人行使监督权利,就近进行涉税举报,跨区域稽查局综合业务股、县局第二税务分局(所)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挂标识牌,负责举报业务管理。
跨区域稽查局及县局第二税务分局受理举报案件时,严格按照检举事项受理举报案件,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及受理案件台账,并于当日报送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电子信息)。跨区域稽查局提交市局稽查局备案后处理;县局提交市局稽查局后,市局稽查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由本级或跨区域稽查局处理。不需要提交的检举线索,转由县局相关部门处理。
跨区域稽查局及县局第二税务分局将查办结果回复举报中心并提供有检查人员签名的纸质报告;经批准延期检查的案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书面回复市局举报中心。
受理举报专岗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税务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工作。
检举事项分类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纳税人涉税违法举报“快捷处理通道”的通知》(税总函[2016]621号)执行。
四、充实执法力量,强化稽查保障
市局相关部门要对新稽查机构在人员、信息、装备、经费等方面做好统筹谋划,确保新机构有效运行。
(十四)充实稽查力量。市局统一研究制订全市稽查人员补充、人才选拔工作计划,按照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才优先”的原则,加强稽查人员配备。通过加强培训学习、开展业务竞赛等途径注重稽查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有计划地配强配优稽查人员,形成不断充实稽查力量的梯队效应,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稽查铁军。
(十五)深化内外协作。市局稽查局统筹负责与市局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与省级、市级外部行政执法单位、司法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跨区域稽查局负责与辖区内征收管理单位及县级外部行政执法单位、司法机关沟通协调。
(十六)强化经费保障。独立预算单位的稽查局要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依据《国家税务局总局稽查局关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9〕7号)相关精神,市局稽查局要会同市局财务管理部门,加强办案经费统筹管理,根据辖区案源情况、稽查人员数量等合理安排本级留用和跨区稽查局办案经费预算,提高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能。对改革后撤销稽查机构的县局,不再安排办案经费。跨区稽查局承接的未结案件后续处理等工作,相关费用由跨区稽查局按规定列支。
(十七)推进信息化稽查。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稽查机构设置和业务流程变化情况,及时优化金税三期系统稽查业务流程;发挥集约稽查力量的优势,创新信息战法,加强对税务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查询和获取,相关部门根据稽查办案需要及时提供信息数据,强化稽查大数据分析应用,提升大要案查处能力。按照标准化要求,市局稽查局统筹规划实施本级视频指挥、信息化查账、数字化约谈和举报接待等稽查功能场所建设,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稽查工作水平。
(十八)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落实税务总局、省局机构改革规定要求,不违规或变通创设县级稽查机构。建立健全跨区域稽查局内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稽查工作规范,加强内部控制,严格保密管理,规范档案管理,确保稽查工作严密规范。
税务稽查机构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刻,市局稽查局、跨区域稽查局及县(市、区)税务局党委要积极探索加强稽查工作的新举措,大力推动税收监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及时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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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