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鉴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已经废止,《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唐地税发〔2017〕1号)同时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