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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的通知


甘地税办发〔2010〕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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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2008年12月,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61号)精神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甘地税函〔2008〕582号)第四项规定:“金融危机期间,暂缓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一年来,这一政策措施对支持和稳定房地产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缓解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平稳渡过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已达到预期目的。根据目前房地产业发展的形势和税收管理的要求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符合党中央关于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的决策,有利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因此,现全面恢复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对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暂缓预征和清算的土地增值税要全部征缴入库,各地要做出征收计划,分期分批在2010年内征收入库;从2010年1月1日起全面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

二、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

三、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函[2007]256号)规定确定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并对重点税源有关信息及监控情况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四、各地在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中遇到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将情况报告省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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