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存在着临时用工较多、人员变动频繁、没有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计税工资人数难以确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税工资人员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九条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调整全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甘财税发〔2000〕37号》第二条对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人员进行了列举。凡属于列举范围内的人员,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一律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除此之外,对于企业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由企业按照规定承担部分低保费的人员,也不列入计税工资人员之中,企业承担的低保费可不列入工资总额。列入工资总额的在计算工资税前扣除时予以剔除。
二、关于全年计税工资平均职工人数的计算。在确定计税工资人数时,原则上应按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企业为其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平均人数算,即:(年初人数+年末人数)÷2。对于与企业签订了短期(临时)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暂按下列方法计算平均职工人数,计入计税工资人数中:临时用工平均职工人数=临时使用职工实际在岗月份之和÷12(其中:在岗月份以领取工资的月份为准)。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审核。根据《甘肃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甘劳发〔1996〕28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甘劳发〔1998〕177号)的规定,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下同)均应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书》(格式见附件),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确定计税工资人数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合同资料。凡未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同时对这些人员以工资薪金方式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确定计税工资职工人数时,对用工比较稳定,但未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人员较多的企业,及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