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精神,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的管理,简化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的申请和受理
纳税人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书面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减免税的依据、年限等;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表式见附件1)。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类、成本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分析及减免税项目的单独核算情况等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中介机构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企业,还应提供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减免税相关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四)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截止时间为每年度的10月底以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1月底以前。逾期不再受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并及时办理审核上报和批复手续。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自行减免。
二、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中“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权限要集中的原则办理,不搞层层下放”和“地方级企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为:
(一)下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1、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办的企业;
2、老年服务机构;
3、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成立的高校后勤实体;
4、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5、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
6、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及党校校办工厂;
7、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
8、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9、按应缴税款减征10%的乡镇企业;
(二)除上述以外的减免税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减免税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初审后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二)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对减免税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情况清楚、政策依据充分的,应及时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并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以正式文件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上报审批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应在10日内将申请资料以书面形式退回纳税人,并说明退回原因。
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未按规定期限转报审批机关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纳税人的,纳税人可将有关材料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督办理。
(三)审批机关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对初审机关上报的减免税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通过集体审批后,及时办理批复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机关。
(四)对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分年审核办理手续的办法,具体是:第一年减免税申请按前述规定程序报经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附送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经营范围、享受减免税的条件等变化情况加注审核意见后,报批准机关审核办理批复手续后执行。但对纳税人第二年及以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视同第一年申请,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减免税批复(格式见附件2)要同时抄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批复同时抄送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在收到审批机关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批复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按规定执行,不得无故拖延。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税收规定的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按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
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的复核检查,如发现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条件不实的,应及时报批准机关撤消其享受减免税的批准决定,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对纳税人以后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减免税的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减免税资格。减免税期满的,应及时恢复征税。
(四)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超越权限或者无故拖延受理、审批减免税以及强制企业进行减免税代理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及省局的有关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用途等。
(二)每年五月底前,各地要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表式见附件3)。
六、本通知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审核确认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
附件: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2、企业所得税减免批复通知书(略)
3、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