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6〕54号)、《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部分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通知》(甘质技监监〔2006〕32号)精神,经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我省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质量检测机构由甘肃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变更为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饲料产品检测的样品由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与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派员共同抽取。
本通知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