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原标准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不变,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对《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6〕12号)第三条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各市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