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管质效和服务水平,构建职责清晰、征管规范、服务便捷、监管有力、协同高效的征收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五部委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下同)范围内城乡居民医保申报缴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登记及费款征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城乡居民应至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后,方可至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已参保的缴费人在申报时发现无有效缴费信息的,应至医保部门重新确认参保登记信息。
特定人群(含新生儿、政策性补助对象、其他特殊身份或具有特殊缴费政策的群体)应缴费额及征缴期限的核定,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并将数据传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相关信息,组织费款申报和征收工作。
二、缴费期限
经省医保、税务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期限如下:
(一)正常缴费期:费款所属保期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延长缴费期:费款所属保期当年1月1日至2月28日;
(三)补缴期:费款所属保期当年3月1日至11月1日。
缴费期限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三、缴费渠道
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渠道保持不变,具体如下:
(一)线上渠道
1.税务端渠道:福建税务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2.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或相关微信公众号;
3.第三方平台:云闪付APP、支付宝、微信;
4.地方政务APP:闽政通、e福州、漳州通、e三明、惠民宝、掌上南平、e龙岩、I宁德等。
(二)线下渠道
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和自助办税终端、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
上述缴费渠道如有变化,由税务机关及渠道管理等部门另行通知。
四、缴费查询
缴费人申报缴费后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查询。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