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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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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现状,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严格审批条件

各单位对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要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审批条件对照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要按照《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级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关于定期减征免征的认定

《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减免税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的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土地,可酌情给予定期减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其中“定期”的认定,原则上以纳税人上年一个纳税期认定。

三、关于符合减免条件情形的认定

(一)《公告》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减免的,应提供所属期的气象、消防等部门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等理赔证明、个人赔款证明、财政补贴证明、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资产损失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二)《公告》中关于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认定

鼓励和扶持产业,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鼓励类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社会公益事业应提供国家级或省级出具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证明。

(三)《公告》中关闭或停产整顿企业的认定

纳税人关闭或停产整顿半年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以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为主。

(四)《公告》中“纳税确有困难”的认定

纳税人亏损严重,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

(五)关于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

纳税人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租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生产经营,凡符合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比照《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但以租入土地进行出租经营的,不得享受困难减免。

四、《公告》发布前的遗留问题

《公告》发布前已经申请困难减免但未审批的纳税人,按照《公告》发布后的审批条件认定,符合审批条件的,重新按《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调查、研究,原则上只审批2013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再审批,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滞欠之日起追征税款。

五、关于市局直属机构的审批权限

按照《公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市级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征收机构,其管理范围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按照管理权限,由市税务局审批。

六、市县(区)税务机关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的审批流程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减免税后续管理

各单位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减免的土地使用税要督促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有效时间

本公告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2014年11月17日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的通告》(宝地税通告〔201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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