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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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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请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纳义务人按照通知要求,依据相关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缴款相关规定和操作,请关注海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和“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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