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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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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二条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六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其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税率

第七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八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九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一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十二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

第十三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发生本法第四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五条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六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十八条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确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进入关境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七条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八条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并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规定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增值税法(草案)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为修改的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

增值税法(草案)

 

第一章总

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下称应税),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二条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是指下列情形:

()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增值税暂行条

增值税法(草案)

 

()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位和个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视同应税,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利或者个人消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

()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用而取得补偿;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税额销售额暳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六条增值税为价外税,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规模纳税人以及其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除外

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适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由国务院定。

 


增值税暂行条

增值税法(草案)

 

第二章税

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七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的除外。

八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增值税暂行条

增值税法(草案)

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计算应纳税额

去本条

 

三章应纳税额

四条第一款除本条例第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期进项税额

第九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

口货物,按照本规定的组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税价格加上关税消费税;国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条第一款小规模纳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税额销售额暳征收率

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

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增值税暂行条

增值税法(草案)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为扣缴义务人。

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计算应扣缴税额

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销售额暳税率

十一条销项税额,是指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额。

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者负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暳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

 


增值税暂行条

增值税法(草案)

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六条第一款销售额为纳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的销项税额。

第十二条销售额,是指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款,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特殊,可以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

六条第二款销售额以人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民币计算。

第十三条销售额以人民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算。

 

十四条发生本法第四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额。

第十五条纳税人销售额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四条第二款当期销项税额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十六条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部分,可以结转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进项税额。

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

增值税法(草案)

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纳税人的列进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对应的进项税额;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十八条纳税人选择适用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确,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变更

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九条纳税人发生两以上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二十条纳税人发生一项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四章税收优惠

第十七纳税人销售额未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税交,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

增值税法(草案)

;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到起征点的,依照本规定全额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下列项目免征增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

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目。

二十二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由国务院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

增值税法(草案)

 

二十三条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十四条纳税人兼营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值税优惠目的销售额;未单独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十五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规期限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五章征收管理

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天。

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

二十六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先开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物进入关境的当

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

 


增值税暂行条

增值税法(草案)

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七条增值税纳税,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纳税人,应当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纳扣缴的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

增值税法(草案)

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限分别为1351015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

内申报纳税;135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二十八条增值税的计税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次纳税。

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并自完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款。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

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

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

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增值税暂行条

增值税法(草案)

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已退的税款。

三十一条纳税人出口货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管部门制定。

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效力

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管理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公安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合机制

 


增值税暂行条

增值税法(草案)

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条除本法规定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

 

三十五条纳税人扣缴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去本条

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11日起施行

三十六条自年

月日起施行20081110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的说明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2008年,国务院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修订。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增值税改革作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制度性举措,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2016年5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在此基础上,2017年11月国务院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随着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实施,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实现了确保制造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1年全国增值税收入6198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6%。按照国务院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值税法草案已列入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送审稿)》。司法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从近年实际情况看,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增值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6章3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一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第六条)

(二)税率。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一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是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三是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同时规定,出口货物以及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第七条)小规模纳税人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第八条)

(三)应纳税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九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第十六条)

(四)税收优惠。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十三条)

(五)征收管理。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第三十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此外,还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扣缴义务人、涉税信息共享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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