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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7〕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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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发挥税收政策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规定,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根据年减免金额权限,分别报县(区)、市、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减免。

二、对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给予房产税的困难减免。

三、对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新设企业、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特色产业小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所在地现行标准降低一个等级执行,房产税减除比例由20%提高到30%,按房产原值的70%征收。

四、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五、减免税收的具体操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关程序办理。已缴税款不再退还。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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