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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公布已取消的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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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现将已取消的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9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1

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地方税务

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2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地方税务

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3

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地方税务

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

4

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地方税务

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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