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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减免税管理工作有关补充事项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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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为促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第2号)全面准确实施,现就有关补充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

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事项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函〔2009〕252号)执行。

二、关于困难减免的减免税条件问题

(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十六条(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企业”删除。

(二)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二、审批条件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企业”删除。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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