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5号明传电报《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及国税明电﹝1994﹞39号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我省统一安排,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于三月底前结束。请各级税务机关抓紧时间,务必于三月底前将载有新纳税登记号的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从四月一日以后,凡开具专用发票时均须填写购、销双方新的纳税人登记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为确保机外专用发票按时供应发放,西北电管局、省农电管理局、省公用事业管理局务必于三月二十日前将各地市今年内所需机外专用发票数量报省税务局。机外专用发票具体发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三、明传电报第六条 所述“零售单位”,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解释,是指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单位,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业户。小规模纳税人若需要向一般纳税人提供专用发票,应按陕税发[1994]2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办理代开专用发票。
四、“陕西省××地市销货汇总清单”、“陕西省××地市价外费用项目表”,由省局统一样式,各地市统一印制。各地应摸清底数,合理安排印数,控制印量,以便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下发后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