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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未列举名称的其它矿产品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陕税发〔1994〕15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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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现将我局报经省政府同意的“陕西省未列举名称的矿产品原矿税额表”和“陕西省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税额表”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省局。

附表一、

陕西省未列举名称的矿产品原矿税额表:

┌─────────────────────┬─────────┐

│ 税目 │ 税额(元/吨) │

├─────────────────────┼─────────┤

│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

│ 化工非金属: │.50 │

│ 芒硝、碘矿、溴矿、硼矿砷矿含钾岩石 │ │

│ 蛇纹石 │ │

│ 冶金辅助原料矿产: │.50 │

│ 硅石、铸型石、红柱石、兰晶石 │ │

│ 建材及其他非金属: │.50 │

│ 铸石、珍珠岩、橄榄石、石榴子石、透 │ │

│ 辉石、透闪石、绢英岩、辉绿岩、海泡 │ │

│ 石、钠长阳起片岩、页岩 │ │

├─────────────────────┼─────────┤

│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

│ 黑色金属矿产:钛矿 │.50 │

│ 有色金属矿产:汞矿、钴矿、镁矿 │.50 │

│ 贵金属矿产:银矿 │.50 │

│ 稀有金属、稀散元素矿产:铍、锂、铌、 │.50 │

│ 钽、锆、铷、铯、锗、镓、铟、铼、硒、 │ │

│ 镉、锶等矿 │ │

└─────────────────────┴─────────┘

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及上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有色

金属矿原矿均暂缓征收资源税。

 

附表二、

陕西省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税额表:

┌───────┬───────────────┬───────────┐

│ 税目 │ 企业(或矿区)名称 │ 税额 │

├───────┼───────────────┼───────────┤

│(一)铁矿石 │所有人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 │ 7.35元/吨 │

├───────┼───────────────┼───────────┤

│(二)铜矿石 │所有铜矿 │.91元/吨 │

├───────┼───────────────┼───────────┤

│(三)铅锌矿石│所有铅锌矿 │ 2.10元/吨 │

├───────┼───────────────┼───────────┤

│(四)钨矿石 │所有钨矿 │.40元/吨 │

├───────┼───────────────┼───────────┤

│(五)锑矿石 │所有锑矿 │.60元/吨 │

├───────┼───────────────┼───────────┤

│(六)钼矿石 │所有钼矿 │.42元/吨 │

├───────┼───────────────┼───────────┤

│(七)黄金矿 │ │ 1.50元/吨 │

│ 1、岩金矿 │所有岩金矿 │ 1.20元/50N │

│ 2、砂金矿 │所有砂金矿 │ 挖出量 │

├───────┼───────────────┼───────────┤

│(八)石棉矿 │所有石棉矿 │.50/吨 │

└───────┴───────────────┴───────────┘

 

注:上表所列企业(或矿区)不含(93)财法字第43号文附表二中所列企业(或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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