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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5〕00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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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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