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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5〕01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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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废止。参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减征的幅度和期限通知如下:

一、对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下列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税后,给予减征50%的照顾: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给予两年减征所得税的照顾,其减征的幅度为100%。

三、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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