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陕西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5〕19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11-20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今年二月二十二日,省工商银行向各地工商银行下发了(95)陕工商银传真02号电报。电报称:“九四年个人工资收入人均月工资超过500元部分应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对此,总行曾在布置九四年度会计决算时明确规定,由总行统一计算交纳,在利润分配时扣减各行利润分配,故各行不再缴纳这部分税款。”这条规定,不符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应属无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即:按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 800元计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代扣代缴,按现行体制就地征收入库。

二、各地要结合目前开展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包括工资内外的收入)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也要列为重点检查,防止税款流失。

三、各地要继续加强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