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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6〕182号


陕地税发〔1996〕18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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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条款失效。税务总局文件第十一、十六条废止。参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注释:条款失效。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废止。参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加强源泉控管,扣缴义务人在每项广告制作前十日内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陕西省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报告表》(格式附后)详细填写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二、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三、文中的“广告”适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类形式的广告。

四、接到通知后,各地应结合今年财税大检查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当地广告市场的有关情况及扣缴税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摸底,并要加强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辅导和信息反馈工作。

五、各地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以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陕西省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报告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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