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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7〕08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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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接到通知后,应认真总结代扣代缴工作经验,完善代扣代缴制度,落实代扣代缴责任,做好代扣代缴工作。要按照总局的要求,给扣缴义务人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的检查。今年工作的重点是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组织,进一步扩大代扣代缴面。希望各地认真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省局将在今年三季度进行检查。

《扣缴义务人须知》省局将另行制发。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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