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接到通知后,应认真总结代扣代缴工作经验,完善代扣代缴制度,落实代扣代缴责任,做好代扣代缴工作。要按照总局的要求,给扣缴义务人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的检查。今年工作的重点是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组织,进一步扩大代扣代缴面。希望各地认真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省局将在今年三季度进行检查。
《扣缴义务人须知》省局将另行制发。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