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刻认识对个体户查帐征收的意义和作用,明确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并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最高限度为每人每月55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地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或领用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应分两年平均摊销。
(三)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就在三年内分期扣除。
(四)个体户发生的生产经营有关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均衡的,可按资产在寿命期内的间隔次数确定扣除期限;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即一次修理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应在二年内平均摊销扣除。
(五)个体户缴纳的其他规费,凡省政府有明文规定的,可按省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扣除。
(六)个体户年度经营亏损的弥补,可比照执行省地方税务局陕地税发[95]17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三、对不具备建帐条件,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个体业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定期、定额或定率征收的办法。定额和定率的核(测)定,要依个体户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核定。
四、对符合建帐条件,不按税务机关要求建帐和建假帐进行偷税的业户,应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