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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硅石适用单位税额的批复


陕地税函〔1997〕06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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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商洛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英砂、硅石如何适用资源税额的请示》(商地地税发[1997]073号)收悉。经了解硅石与石英石(石英砂、硅砂)为同一种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确定石英砂资源税单位税额为3元/吨,硅石资源税单位税额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按3元/吨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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