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了解,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等保险机构,为推动人寿保险业务的开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聘用了部分人寿保险展业(营销)业务人员,其佣金按其营销人寿保险份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经调查,展业人员在人寿保险营销活动中,自己要支付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宣传资料费、保单工本费等必要的费用。对这部分人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各类保险机构按规定聘用的展业(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20%-30%的费用后,按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所得税。具体费用扣除比例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展业(营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佣金单位按月代扣.并按规定时间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5〕065号文件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执行。
三、各地接到通知后,应对各类保险机构(公司)人寿保险展业人员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比例,加强源泉扣缴和管理。
四、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