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迅速做好对所有加油站的税收控管工作,无论是对一般纳税人,还是查帐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所使用的油罐、加油机要采用加铅封的办法,以便掌握其油的库存和购进数量和销售数量,核实计税营业额。同时,各地也可探索实施其他行之有效的对加油站的征收管理及控管办法。
二、从全国来看,税控加油机,税控装置,目前正处在试制鉴定阶段,现阶段要做好对现有加油站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宣传、调查、准备工作。对于新设立的加油站应要求准备具有税控功能的新型加油机。
三、我省厂家生产的符合“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的产品,可按照文件规定程序层报省局,由省局推荐总局税控加油机认定小组领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可推广使用。全省税控加油机的配置和改造由省局统一安排进行,各地组织实施。
四、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技术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当前首先抓紧与当地计量部门的协助,制定油罐、加油机铅封管理办法,把加油站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以及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