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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13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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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迅速做好对所有加油站的税收控管工作,无论是对一般纳税人,还是查帐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所使用的油罐、加油机要采用加铅封的办法,以便掌握其油的库存和购进数量和销售数量,核实计税营业额。同时,各地也可探索实施其他行之有效的对加油站的征收管理及控管办法。

二、从全国来看,税控加油机,税控装置,目前正处在试制鉴定阶段,现阶段要做好对现有加油站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宣传、调查、准备工作。对于新设立的加油站应要求准备具有税控功能的新型加油机。

三、我省厂家生产的符合“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的产品,可按照文件规定程序层报省局,由省局推荐总局税控加油机认定小组领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可推广使用。全省税控加油机的配置和改造由省局统一安排进行,各地组织实施。

四、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技术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当前首先抓紧与当地计量部门的协助,制定油罐、加油机铅封管理办法,把加油站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以及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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