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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钼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陕地税函〔1998〕14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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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7〕97号)。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商洛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钼矿资源税税额的意见》(商地地税发〔1998〕08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43号)第四条规定,经研究同意将钼矿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0.78元,并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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