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