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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9〕23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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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条款失效。总局文件第二条废止。参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7〕97号)。

注释:条款失效。总局文件第二条废止。参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办理。各地接到通知后,请即组织人力,对各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1999年12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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