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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2〕8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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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加油站,应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的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认定程序和认定审批手续按《 陕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陕国税发〔1998〕8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我省境内跨县市经营的,如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纳税人向核算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局审批确定。

三、对采取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其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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