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加油站,应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的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认定程序和认定审批手续按《 陕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陕国税发〔1998〕8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我省境内跨县市经营的,如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纳税人向核算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局审批确定。
三、对采取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其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