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行为,避免多头重复税务检查,减经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全省地方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税收免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地方税收免检制度是税收征管适应、促进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对于税务机关集中精力查处重大偷、抗税案件和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人在社会上声誉等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此项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研定方案、逐步实施
实施地方税收免检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新生事物,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实施中,要加强对纳税人税收免检制度重要意义的宣传工作,提高其主动性和极积性,并兼顾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类型的纳税人进行税收免检的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但应严格控制审批的数量,避免一哄而上,确保实施的质量和效果。
为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省、市投资者提供宽松的税收环境,要切实重视和积极慎重地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省、市投资企业中推行地方税收免检制度。
三、加强内部配合,确保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要有全局意识,以大局为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明确管理、征收、检查三个工作环节各自职能和作用,充分认识到其内在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尤其征管和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免检制度过程中,更要紧密配合,互相沟通,确保税收免检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件:
陕西省地方税收免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行为,避免多头重复税务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规程》、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十个部委联合下发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方税收免检制度是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局(包括省、地、市直属分局的稽查处、科、队,下同)对于一惯自觉依法履行缴纳地方税收义务,已具备税收免检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一定年限内对其免予税务检查(不包括领导批办、协办、举报和专案检查)的一项优惠制度。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收义务的纳税人均可申请享受地方税收免检待遇。
第四条 县以上主管地方税务局(分局,下同)负责地方税收免检资格的审批管理,审批的范围是指该地方税务局所管理的纳税人和所管理的税种。批准纳税人享有地方税收免检的期限一律定为2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 地方税收免检纳税人应具备条件:
一、法人代表熟悉、掌握与本企业纳税有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重视税收工作;
二、财会人员熟悉、掌握与本企业纳税有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设有固定的办税人员;
三、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四、在地方税收免检前2个连续会计年度能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六条 地方税收免检的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认为符合地方税收兔检范围和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地方税收兔检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税收免检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基层税务征收所和所一级的税务征收分局,省、地、市税务局直属分局管理处、科,征收处、科,下同);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和税收免检审批表后,应及时移送同级税务稽查局一份,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纳税人进行是否具备地方税收免检条件的审查。
对于不具备地方税收免检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并提出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
对于具备地方税收免检条件的,应在税收免检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审查报告一并报送县以上主管税务局;
三、税务稽查局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移送的税收免检审批表后,应结合以前对纳税人的税务检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查,并在税收免检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书面审查报告一并报送县以上主管税务局;
四、县以上主管税务局对下属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局上报的申请、税收免检审批表和审查报告研究后,由局长在税收免检审批表中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下属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局执行。
五、县以上主管税务局批准纳税人享受税收免检待遇的,应与税收免检单位签定地方税收免检责任书(式样附后)。
第七条 县以上主管税务局应向地方税收免检纳税人授予地方税收免检单位证书和铜牌(规格、式样附后),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以扩大其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声誉。
对取消地方税收免检资格的,应及时收回授予的地方税收免检单位证书和铜牌。
第八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统一安排的税务检查,税务机关除确有依据认为税收免检纳税人有偷税等违法行为外,原则上不对其进行税务检查,由纳税人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纳税人在地方税收免检期间,要认真学习现行和新出台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严格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于因确有特殊困难等原因偶而发生的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发现的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及其他非有意偷税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讲明情况,主动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地方税收免检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及发生的其他税务违法行为,除应向纳税人讲明情况,承认错误和依法追补末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应依照“陕西省地方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当事人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要经常组织纳税人学习现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时送达刊登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陕西地税公报”和其他报刊、杂志,重视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困难,及时解决,为其排忧解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税收免检纳税人的主要措施:
一、经常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分析税源变化趋势,强化税源监控。
二、加强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日常税收管理,全面掌握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及时纠正、处理纳税中存在的一般性税务违法行为和有关问题,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认真搞好纳税人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以此作为年检的手断,对其缴纳其他地方各税情况一并审核;
四、在日常税收管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并取消其地方税收免检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要充分认识实施地方税收免检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1.地方税收免检申请审批表(略)
2.地方税收免检责任书(略)
3.地方税收免检证书(略)
4.地方税收免检铜牌式样和规格(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