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陕西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1〕4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3-21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接文后,要对本地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及扣缴税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按照《个人所得代扣代缴办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