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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1〕20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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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新《征管法》已于今年五月一日正式实施,为使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有效开展,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对延期缴纳税款实施有效监控,根据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一、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短期资金调度困难属于征管法所称“特殊困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1、水、火、风、雹、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行政指令对纳税人的直接影响;

4、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的拖欠。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须在税款所属月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以下手续:

(一)报送申请。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申请应载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和期限、清缴欠税的计划和措施。

(二)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件一略)一式五份。

(三)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月份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政策调整和行政指令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等)。

三、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四、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后,应认真审查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及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意见报县(区)级税务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接到基层单位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后,应认真审查报送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写出“核查情况说明”,并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签署县(区)级税务机关意见,及时上报市地级税务机关。

(二)市地级税务机关接到县(区)级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后,要严格按照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要求和条件,严格把关。对重点税源纳税人,地市级税务机关要实地进行复查。对符合规定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签署意见,主管局长签名盖章后,编制待批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汇总表,连同有关附报资料于税款所属月月底终了五日内报省局审批。

(三)省局接到地市局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汇总表及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手续后,进一步对纳税人申请审批的条件、附报资料的完整性、表格填写的齐全性等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省局于申报期内审核批准,并及时通知有关地市局。凡申请审批手续不全,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省局一律不予审批。

五、延期缴纳税款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省局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填发《核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附件二略),一式二份,通知纳税人。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批准延期纳税清册》(附件三略)和有关台帐,定期装订成册纳入征管资料管理。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填制《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清缴反馈单》(附件四略)一式四联。除自留一份外,分别报县(区)局、地市局和省局。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在规定期限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清册》填写入库情况;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要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并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八、对违反新《征管法》规定越权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除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外,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同一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十、本通知中的表格一律使用A4纸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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