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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2〕11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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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条款失效。税务总局文件第一、二条废止。参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即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及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减征权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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