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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2〕33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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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下发后,部分市国税局和省农电局要求省局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增值税管理问题进一步地予以明确,现根据增值税法规、规章 规定,并结合我省农电管理体制的现状,就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增值税的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农电局所属的各县电力局(除榆林市所属的榆阳区、神木、府谷、横山、米脂、佳县电力局外)的增值税管理应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各县电力局应按国家计委统一核定的电价核算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独立计算缴纳增值税。各县电力局向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农电管理站销售的电力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农电管理站的增值税管理也应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综合电价向用户销售电力货物时,其销售额应单独核算电力货物的销售额和随同电力销售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其从县电力局购进的电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从电力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其随同电力销售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给予免征增位税的照顾。如果农电管理站不独核算电力货物和随同电力销售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或核算不清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其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并入当期电力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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