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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3〕26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12-24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所得税征收率的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但最低不能低于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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