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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收重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8〕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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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收重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地方税收重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方税收重点税源管理,及时掌握重点税源变化情况,提高重点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是指纳税数额较大,在当地经济发展和税务机关组织收入中起支柱作用,能够对税收收入产生较大影响的特定税源,包括重点税源企业(包括重点税源工程、重点税源项目)、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地区。

第三条 重点税源管理是指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地区的税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对重点税源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重点税源企业管理

第一节 征管范围

第四条 重点税源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本级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全面准确掌握重点税源信息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管理难度和地税机关管理能力的对应性研究,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域、经营规模、经营行业、经营方式、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信用等级等因素,准确区分纳税人的管理难度,确定相应的地税机关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原则上按照年纳税额进行确定。

对已被确定为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连续两年达不到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可以转入非重点税源管理。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确定直属税务分局(税务所)实施本辖区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专业机构。

第九条 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固定户数,定期调整”的原则确定管户。

第十条 省、市地税局要建立跨国公司、集团公司和国内跨省大企业、省内跨区经营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机制,尽可能避免分税种、多头管理的问题,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和监控工作。

基层地税机关应配备责任心强、懂得企业经营管理、具备企业财务管理知识、精通税收管理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保证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基层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征收管理与纳税服务,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基层地税机关可以向大型重点税源企业派驻专门的税源管理机构或者税收管理员驻地实施税收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员除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重点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咨询与辅导,定期分析和预测企业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日常的管理检查等情况,特别是要掌握其生产经营、税源情况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程度,要按照要求定期写出重点税源的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重点税源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准确地采集重点税源企业的户籍信息、财务核算基础信息,认真为纳税人做好纳税鉴定工作。

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应加强重点税源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并及时录入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采集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档案信息、企业各税种申报与清算信息、发票开具与使用等相关信息、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信息等。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与有关部门定期联系制度,加强与国税、工商、财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强化对重点税源的税收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财务核算比较复杂的大型企业集团财务核算信息的采集,要及时将企业集团的财务核算体制信息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完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实地调查情况,整理积累、科学分类、合理使用各类涉税征管资料及采集的各类信息,实现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资料的“一户式”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程序,积极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把纳税评估作为重点税源企业监管的重要工作方法,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机制,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在接受税收管理过程中的自我纠错机制,提高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做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税务检查,强化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税源企业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税收征管业务系统中的重点税源信息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信息情况,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及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相应分户报告。

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情况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如本期的税负及其变化情况、影响其纳税额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并综合运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的一些技术手段进行纳税分析和预测;

(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企业的营销策略、市场前景、产品市场价格变动、财务状况及国家宏观政策对其经营的影响;

(三)其他情况。如重点税源企业的欠税管理、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情况;对企业的纳税宣传与政策辅导落实情况等;

(四)有关工作建议。

第三节 纳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纳税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做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积极探索个性化的纳税服务措施,为重点税源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所有的重点税源企业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严格评定条件,实事求是地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重点税源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守信的激励机制和失信的惩诫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工作。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员必须在重点税源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20日内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开业纳税辅导,每年度的下户辅导不得低于2次。

第四节 税源监控

第二十五条 重点税源的监控依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7〕104号文件)执行。省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按照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上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重点税源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发起对特定行业、特定经济类型、特定企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并且可以指定专门人员参与主管地税机关对特定行业、特定经济类型、特定企业纳税人的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章    重点税源行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当地税源特点,以能源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金融保险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服务业等对本地有重要影响的行业为重点,分行业研究生产经营的规律和特点,制定加强行业性税源管理的办法和措施,提高重点税源行业管理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在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特别是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可采用按行业实施分类管理的办法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行业税收的分析和监控。

第四章 重点税源地区管理

第三十条 省局要加快建立与我省“关中地区率先发展、陕北地区跨越发展、陕南地区实破发展”的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重点税源管理机制,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市地税局应密切关注重点地区的税源变化和管理情况,在机构设置、人力调配、征管手段、管理措施等方面,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重点税源地区应按照本地区税源分布的特点,合理配置资源,加强人员培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税源分析和监控,不断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领导干部与重点税源管理联系制度。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每位领导联系若干户重点税源企业,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分析和掌握重点税源动态。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征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建立重点税源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机制。

第三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重点税源管理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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