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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8〕7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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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时涉及扣除票据问题,比照《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陕税地发〔2008〕68号)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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