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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8〕30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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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县级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对于纳税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请暂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国税发〔2005〕218号)规定办理。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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