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明确,请依照执行:
国有性质的企业,其每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应在企业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限定数额内,按照实际支出数扣除,超过限定数额支付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同时也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