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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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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29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5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和执行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印制、使用、管理陕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全省地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一)省级地税机关票证管理部门职责: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负责《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修订和解释;

2.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3.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5.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6.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市级地税机关票证管理部门职责:

1.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及时上报本地税收票款损失情况,并按规定权限核销税收票款损失。

5.负责向上级地税机关全面反映税收票证管理情况,汇总上报各种税收票证报表。

(三)县级地税机关票证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2.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3.对下属基层地税机关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进行审核;

4.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盘点工作;

5.组织本级和下属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6.按规定权限对损失的税收票款进行处理和报告;

7.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8.负责向上级地税机关全面反映税收票证管理情况,汇总上报各种税收票证报表。

(四)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结报缴销的票款进行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5.编制汇总上报各种税收票证报表。

第四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税源(计财)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税务机关税源(计财)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税收票证除收据联以外的启用联次,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

第六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手工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在不具备条件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机用票时,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手工票,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可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手工票在结报缴销时,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业务系统。

第七条  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由纳税人持有效证件和已缴税证明,可以开展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

第八条  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和要求,具体式样另行制发。

第九条  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陕西省地税系统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

第十条  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由县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刻制,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在市级税务机关留底归档。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第十二条  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应按限期限额规定办理缴库或向地税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限期限额的幅度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办理结报缴销。

其他各种税收票证按月结报缴销。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  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税务机关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0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陕地税发〔2007〕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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