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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18〕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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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为便捷纳税人办税,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并层报至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对省级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联合认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4 月和10 月各开展1 次,申请人可在此期间提交相关资料。

二、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财税〔2018〕13号规定的相关材料。市县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联合认定,并定期公布。市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开展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 年8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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