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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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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统一安排,我局对原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原安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修改《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1份文件,废止《关于印发<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市国税发〔2001〕42号)等18份文件,继续执行《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安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康市税务系统第一批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1份文件。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后文件正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正文

3.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

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6年3月18日

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现将安康市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现将安康市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审批部门 1.主管国税机关;2.主管国税机关;3.县区国税机关;4.主管国税机关;5.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市级以上国税机关)。

附件1:审批部门 1.主管税务机关;2.主管税务机关;3.县区税务机关;4.主管税务机关;5.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市级以上税务机关)。

附件2:1.许可文书之二至许可文书之十三文号:  国、地)税许;2.许可文书之二至许可文书之十三落款:国家(地方)税务局

附件2:1.许可文书之二至许可文书之十三文号:××税许;2.许可文书之二至许可文书之十三落款:××税务局

 

 

附件4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安康市国家税务局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康市税务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2015年3月26日

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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