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陕西所属地市汉中市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
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29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价格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汉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存量房交易的税收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处理的权利。

第六条 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报送《汉中市房屋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汉中市房屋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的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的,应当于受理当日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相关部门,并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做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争议处理决定书》;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核实,确定计税价格;

(二)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确定计税价格。

第九条 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房产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价格,基准价格调整前须经专家组论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汉中市房屋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doc


汉中市房屋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

 

联系

电话

 

房屋坐落

 

房屋

面积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发票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金额

 元

最低计税价格金  额

      元

申请争议处置理由

 

 

 

 

 

 

附列

资料

清单

1

 

2

 

3

 

4

 

5

 

声明:本人已阅知并同意接受纳税争议处理相关政策条款,对上述提供的申请争议处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纳税人买方(签名):             纳税人卖方(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