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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4-28
【字体: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制定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与从重处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发布。

附件:

1.汉中市税务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汉中市税务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汉中市税务局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8日




附件1:

汉中市税务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GJSWZJHZSSWJBYCFSX0001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GJSWZJHZSSWJBYCFSX0002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包容观察

3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GJSWZJHZSSWJBYCFSX0003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GJSWZJHZSSWJBYCFSX0004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

包容观察

5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GJSWZJHZSSWJBYCFSX0005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包容观察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GJSWZJHZSSWJBYCFSX0006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包容观察

7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GJSWZJHZSSWJBYCFSX0007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包容观察

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GJSWZJHZSSWJBYCFSX0008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

包容观察

9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GJSWZJHZSSWJBYCFSX0009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10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GJSWZJHZSSWJBYCFSX0010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包容观察

1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GJSWZJHZSSWJBYCFSX0011

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缴纳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1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GJSWZJHZSSWJBYCFSX0012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

包容观察

13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GJSWZJHZSSWJBYCFSX0013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包容观察

14

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GJSWZJHZSSWJBYCFSX0014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

包容观察

1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GJSWZJHZSSWJBYCFSX0015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包容观察

1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GJSWZJHZSSWJBYCFSX0016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包容观察

17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GJSWZJHZSSWJBYCFSX0017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包容观察

18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GJSWZJHZSSWJBYCFSX0018

首次违反且涉及税收票证数量不满10份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1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GJSWZJHZSSWJBYCFSX0019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20

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GJSWZJHZSSWJBYCFSX0020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诚、行政回访等方式。

 

附件2:

汉中市税务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GJSWZJHZSSWJCQCFSX0001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二百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GJSWZJHZSSWJCQCFSX0002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GJSWZJHZSSWJCQCFSX0003

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4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GJSWZJHZSSWJCQCFSX0004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5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GJSWZJHZSSWJCQCFSX0005

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处200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GJSWZJHZSSWJCQCFSX0006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7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GJSWZJHZSSWJCQCFSX0007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或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8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GJSWZJHZSSWJCQCFSX0008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GJSWZJHZSSWJCQCFSX0009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二百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1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GJSWZJHZSSWJCQCFSX0010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11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GJSWZJHZSSWJCQCFSX0011

纳税人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罚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12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GJSWZJHZSSWJCQCFSX0012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1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GJSWZJHZSSWJCQCFSX0013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14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GJSWZJHZSSWJCQCFSX0014

第2次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1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GJSWZJHZSSWJCQCFSX0015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16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GJSWZJHZSSWJCQCFSX0016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满10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1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已扣、已收)税款。

GJSWZJHZSSWJCQCFSX0017

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18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GJSWZJHZSSWJCQCFSX0018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19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GJSWZJHZSSWJCQCFSX0019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经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20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GJSWZJHZSSWJCQCFSX0020

实施威胁手段,但及时改正、消除影响,并主动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2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GJSWZJHZSSWJCQCFSX0021

被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22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GJSWZJHZSSWJCQCFSX0022

能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采取其他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23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GJSWZJHZSSWJCQCFSX0023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或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50%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24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GJSWZJHZSSWJCQCFSX0024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不满5万元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25

非法印制发票。

GJSWZJHZSSWJCQCFSX0025

非法印制定额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或其他发票数量不满10份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26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GJSWZJHZSSWJCQCFSX0026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27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GJSWZJHZSSWJCQCFSX0027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28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GJSWZJHZSSWJCQCFSX0028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丢失或擅自损毁定额发票的,处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29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

GJSWZJHZSSWJCQCFSX0029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30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GJSWZJHZSSWJCQCFSX0030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或其他发票数量不满10份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31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GJSWZJHZSSWJCQCFSX0031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或其他发票数量不满10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32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GJSWZJHZSSWJCQCFSX0032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50%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33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GJSWZJHZSSWJCQCFSX0033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或涉及税收票证数量在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34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GJSWZJHZSSWJCQCFSX0034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或涉及税收票证数量在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35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GJSWZJHZSSWJCQCFSX0035

不属于经营行为,或者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累计不满5万元的,处500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36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GJSWZJHZSSWJCQCFSX0036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累计不满5万元的,处500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37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GJSWZJHZSSWJCQCFSX0037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不满5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38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GJSWZJHZSSWJCQCFSX0038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3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GJSWZJHZSSWJCQCFSX0039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税款流失不满5万元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40

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GJSWZJHZSSWJCQCFSX0040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包容观察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诚、行政回访等方式。

 

 

附件3:

汉中市税务局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GJSWZJHZSSWJCZCFSX0001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GJSWZJHZSSWJCZCFSX0002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GJSWZJHZSSWJCZCFSX0003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金额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4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GJSWZJHZSSWJCZCFSX0004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5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GJSWZJHZSSWJCZCFSX0005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GJSWZJHZSSWJCZCFSX0006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7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GJSWZJHZSSWJCZCFSX0007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8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GJSWZJHZSSWJCZCFSX0008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GJSWZJHZSSWJCZCFSX0009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以及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1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GJSWZJHZSSWJCZCFSX0010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11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GJSWZJHZSSWJCZCFSX0011

纳税人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12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GJSWZJHZSSWJCZCFSX0012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1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GJSWZJHZSSWJCZCFSX0013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14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GJSWZJHZSSWJCZCFSX0014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1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GJSWZJHZSSWJCZCFSX0015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16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GJSWZJHZSSWJCZCFSX0016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上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1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已扣、已收)税款。

GJSWZJHZSSWJCZCFSX0017

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18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GJSWZJHZSSWJCZCFSX0018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19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GJSWZJHZSSWJCZCFSX0019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拒绝检查等其他严重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20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GJSWZJHZSSWJCZCFSX0020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2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GJSWZJHZSSWJCZCFSX0021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22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GJSWZJHZSSWJCZCFSX0022

拒绝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或者存在其他恶意阻止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等严重情形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23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GJSWZJHZSSWJCZCFSX0023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款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24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GJSWZJHZSSWJCZCFSX0024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25

非法印制发票。

GJSWZJHZSSWJCZCFSX0025

非法印制定额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其他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26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GJSWZJHZSSWJCZCFSX0026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27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GJSWZJHZSSWJCZCFSX0027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28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GJSWZJHZSSWJCZCFSX0028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29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

GJSWZJHZSSWJCZCFSX0029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30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GJSWZJHZSSWJCZCFSX0030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其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31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GJSWZJHZSSWJCZCFSX0031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其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32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GJSWZJHZSSWJCZCFSX0032

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或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在25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33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GJSWZJHZSSWJCZCFSX0033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涉及税收票证在50份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34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GJSWZJHZSSWJCZCFSX0034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涉及税收票证数量在5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35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GJSWZJHZSSWJCZCFSX0035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累计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36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GJSWZJHZSSWJCZCFSX0036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累计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37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GJSWZJHZSSWJCZCFSX0037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38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GJSWZJHZSSWJCZCFSX0038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3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GJSWZJHZSSWJCZCFSX0039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造成税款流失在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40

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GJSWZJHZSSWJCZCFSX0040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预警提示、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惩戒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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