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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全省煤炭企业继续自行决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


晋财综〔2022〕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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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支撑煤炭企业转产转型发展,进一步促进我省传统优势产业率先转型,现就自行提取有关资金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由煤炭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企业转产转型发展需要,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提取。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计提,计入企业生产成本,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工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支出。

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根据《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晋政发〔2019〕3号)不再提取。

三、各市财政局接到本文件后,立即转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市属煤炭企业,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通知到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煤炭开采企业。

四、《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继续暂停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晋财综〔2016〕96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煤炭企业自行决定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晋财综〔2017〕66号)废止。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22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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