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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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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5日




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2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3

 

 专用车证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4

家庭成员信息

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5

家庭唯一生活

用房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6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附件2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需提供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提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证明纳税人符合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

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免征厂牌型号为、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申报计税价格为元(人民币)的车辆的车辆购置税。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有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申报计税价格”请按照该车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填写。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需提供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证明纳税人符合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免征厂牌型号为、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申报计税价格为元(人民币)的车辆的车辆购置税。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有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申报计税价格”请按照该车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填写。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需提供的“专用车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提供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专用车证,证明纳税人符合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免征厂牌型号为、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申报计税价格为元(人民币)的车辆的车辆购置税。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有关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专用车证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申报计税价格”请按照该车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填写。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人(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对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家庭成员信息如下:

姓名(关系):身份证件号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二)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转让位于的房产,符合如下条件: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证明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个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单位(个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法登记的经营者/合伙人。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个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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