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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榆林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榆医保发〔2020〕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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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教体局、税务局,高新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我省的统一安排部署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55号)、《榆林市医疗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榆医保发〔2019〕40号)精神,我市将原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从2019年11月份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缴费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3月底,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仍有部分人员尚未参保缴费,特别是部分在校学生(幼儿)未参保。为此,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在  5月、6月专门开设了补办窗口期,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在校学生(幼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城乡居民共享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是旨在解决城乡居民患病所带来疾病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是确保学生享受医保、防止因病致贫、构建平安校园的重要保证,各级医疗保障、教育和税务部门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在校学生(幼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 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一)参保范围:具有我市户籍的各级各类在校学生(幼儿) 均为参保对象。非本市户籍的人员,持有本市居住证和户籍地参保凭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市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也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二)缴费标准: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按250元/人征收。其中:城乡特困人员(城 市“三无”、农村“五保”)个人不缴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纳50元,贫困重度残疾人个人缴纳5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纳50元。

(三)缴费方式:2019年度已参加我市新农合或居民医保的人员,可通过税务部门合作商业银行(信合、工行、建行)的缴费渠道缴费;首次参保缴费、信息有误或无法通过银行缴费渠道缴费的人员可在户籍地税务部门办税大厅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业务。

(四)补办窗口期开放时间: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6月23 日18:00,窗口期时间段内全天开放。

三、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主动配合教育部门积极做好宣传动员, 提供政策支持;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学校将在校学生参加医保政 策传达到每一个班级、每一个学生,让医保政策深入人心;各学 校校长作为本校学生参保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开展排查工作,确保每个学生人人参保。税务部门积极改进征收方式和措施,为各级各类在校学生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服务。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从2020年起中断参保的城乡居民再次参保时,必须按中断期间本市城乡居民年度筹资标准补交中断期所有年份的参保费用(包括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部分),且不得享受中断缴费期间所有医疗保险待遇。各县市区医疗保障、 教育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板报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学生(幼儿)及家长充分认识医疗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参保所带来的好处,引导广大学生(幼儿)积极踊跃参保。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榆林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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