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明确医保扶贫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55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56号)和《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榆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榆医保发〔2019〕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0元(中央440元,省、市110元,省、市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市与县分担比例为: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由县级负担,靖边县、定边县按2∶8分担,横山区、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按8∶2分担),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特殊人群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个人不缴费,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纳50元,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纳50元,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85元资助(市与县分担比例为: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榆阳区按1∶9分担,横山区、绥德县、米脂县、吴堡县、子洲县、佳县、清涧县按8∶2分担)。
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的人员,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为准享受医保待遇。
4.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行倾斜政策标准。
(二)新生儿
1.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或社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2020年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在此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享受2021年全年医保待遇,之后参保缴费的从实际参保缴费之日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退役士兵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确定的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参保费用。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
(四)大学生
1. 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0年度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我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2021年应届外省毕业回榆大学生,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五)其他特殊人群
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后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特殊人群身份认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认定时间以2020年8月31日前各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各类享受资助参保人员,由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资助人员身份信息报同级税务、财政、医保部门核实核准,以医保部门认定为最终结果。
(三)2020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四、补缴规定
2020年度中断参保的城乡居民2021年度再次参保时,必须补缴2020年度参保费用(包括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部分),且不得享受断保期间所有医疗保险待遇。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主动缴费,按照拟参保地税务部门选定的参保缴费地和缴费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须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部门指定服务窗口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填写《参保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后建立参保档案,同时将新增人员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录入,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
(三)重复缴费
缴费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情况。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拟缴费地税务部门与原缴费地税务部门传递退费资料,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统筹区域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期内已享受待遇的,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事关国家惠民政策落地生根、民生工程落地见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任务重、责任大、涉及面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履行相关责任,把征缴工作抓实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和落实工作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如期圆满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工作,做到辖区内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明确工作职责,夯实工作责任。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和联系,分析工作瓶颈,预判薄弱环节,细化应急措施,明确处置流程,做好应急处置,确保集中征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各类特殊人群信息数据标准,民政、扶贫、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将特殊人群信息数据传递给税务和医保部门,共同做好参保个人缴费资助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严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依托新闻媒体、电视台、门户网站、微信、服务热线等渠道,创新宣传方式,提高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度,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要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对不同群体实行有针对性的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充分利用学生开学季、农民工返城返乡等关键节点开展宣传。要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方向,持续提升全民参保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主动参保的良好氛围。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会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县市区参保缴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通报各县市区参保缴费工作进度,对进度较快、参保率高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对行动迟缓、参保率低的县市区予以批评,及时查处参保缴费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榆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日